周一早晨,省纪委大院里那棵老槐树的叶子落了大半,枝桠在初冬的天空中勾勒出苍劲的线条。苏清越推开405办公室的门时,林晓梅已经在了,正在电脑上修改一份文件。
“清越,早。”林晓梅抬起头,“王主任让我们上午去一趟案件审理室,有个案件需要从法律角度提供意见。”
“什么案件?”
“一个县级市副市长,涉嫌在土地出让中为开发商谋利。”林晓梅把打印出来的案情概要递给她,“监委调查已经结束,准备移送检察机关。但在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上,有些争议。”
苏清越快速浏览。案情不算复杂:开发商违规调整土地容积率,少缴土地出让金两千多万元。分管副市长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字,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。争议在于,他的签字是“履行正常审批程序”,还是“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”。
“没有受贿证据?”苏清越问。
“暂时没有。开发商在接受询问时,坚称与副市长只是正常工作关系。但调查发现,副市长的儿子在开发商的公司有股份,虽然是以同学代持的名义。”
“间接利益输送。”苏清越指出,“这可以证明‘为他人谋利’的主观故意。”
“问题就在这里。”林晓梅站起身,“法律上怎么认定这种‘曲线谋利’?走,去审理室听听他们的讨论。”
案件审理室在五楼。会议室里坐了七八个人,主审人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干部,姓陈,头发梳得一丝不苟,说话严谨。
“同志们,这个案子的事实基本清楚。”陈处长打开投影,“关键是如何定性。从党纪角度看,副市长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,违反廉洁纪律是确定的。但从法律角度看,要认定滥用职权罪,还需要证明‘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’。而土地出让金损失的计算,存在不同意见。”
开发商审计报告显示,按照正常容积率,应补缴出让金两千三百万。但自然资源局出具说明,认为当时该区域土地市场不景气,实际可能收不到这么多钱。
“如果损失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,这个案子可能就立不了刑事案。”陈处长看向苏清越,“苏清越同志,你是法律专业的,怎么看?”
苏清越站起来,走到投影前:“我研究过类似案例。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损失认定,最高法院有指导案例明确:损失计算应以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为基准,不考虑事后市场波动。”
她调出准备好的案例摘要:“在这个案例中,法院指出,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,是国家应当获得的利益,而不是实际能够获得的利益。只要行为导致国家应得利益减少,就构成损失。”
会议室里安静下来。
“具体到这个案子,”苏清越继续,“副市长签字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时间是2018年6月。我们应当以2018年6月的土地市场价为基准,计算应补缴的出让金。至于后来市场变化,不影响损失认定。”
“如果按这个标准,损失就超过两千万了。”一位审理室干部说,“达到重大案件标准。”
“是的。”苏清越点头,“而且,副市长儿子代持股份的事实,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受贿,但可以佐证他‘为他人谋利’的主观故意。两者结合,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就比较完整了。”
陈处长沉思片刻:“苏清越同志的分析有道理。这样吧,我们重新计算损失数额,同时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,听听他们的意见。如果他们也认可,这个案子就按涉嫌滥用职权罪移送。”
散会后,林晓梅对苏清越说:“你刚才讲得很专业。审理室的同志都是老纪检,办案经验丰富,但在法律适用上,确实需要专业意见。”
“我也是在学习。”苏清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