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金,然后支付优先回报,最后超额收益的部分,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。
条款公平且具有吸引力,显示出沈弘毅并非只顾自身利益的短视者,而是着眼于与祁阳和基金长期共同成长的伙伴。
祁阳从心底认同这份协议草案的整体框架和绝大部分细节。这充分体现了沈弘毅极高的专业水准、对商业本质的深刻理解,以及难能可贵的契约精神。
然而,作为基金的创始人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,祁阳的视野必须更长远,考量必须更周全。在几处关乎基金长期控制力、未来扩张灵活性以及极端情形下应对能力的细节上,他敏锐地捕捉到了一些可以进一步优化的空间。
比如,关于后续基金募集时,现有有限合伙人的优先跟投权,沈弘毅的初稿表述相对原则化。
祁阳认为,随着启阳资本品牌打响,后续基金份额可能会成为抢手资源。
他批注要求将此条款写得更加明确、具体和强硬,确保现有支持者能持续分享平台成长的红利,同时也增强基金投资者基础的稳定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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